三峽新聞網訊(通訊員向巧云)近日,當陽市人民法院王店法庭審結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引發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023年7月3日晚,被告宋某駕駛電動二輪自行車超速逆向行駛至事故路段時,與原告付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付某受傷及車輛受損。事故經當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付某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7天。后因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原告訴至當陽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宋某及其監護人宋甲賠償其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多項損失合計30000余元。
本案爭議焦點為事故侵權責任最終應由誰承擔?被告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付某受傷,且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其理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事故發生時宋某未滿十八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宋甲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據此,經法院核定,判決宋甲賠償原告付某經濟損失26300.08元。
當陽市人民法院法官提示,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未成年人心智尚且不夠成熟,且交通安全意識薄弱,駕駛技術欠缺,遇到突發情況時的處理能力有限,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因此,家長應嚴格把關,認真履行好監護職責,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切不可掉以輕心。
評論
已有0條評論
0/150
提交
相關推薦